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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重現
陳軍(化名)是某中學初三學生。上午第四節課時,陳軍就在心裏盤算著:再過一個星期就是自己的生日了,怎樣慶祝即將到來的17歲生日呢?想來想去,他覺得請要好的同學一塊兒撮一頓最實惠。可轉念一想,他又犯難了,雖說父母答應給自己100元錢過生日,但架不住要請的同學多,這點錢顯得有些杯水車薪了。
下課鈴聲響了,陳軍還在愁眉不展,這時,同班的李川(化名,男,16歲)走到他身邊,他便把自己的苦惱告訴了李川。雖說是無話不說的朋友,但李川也是沒有經濟來源的學生,對于陳軍的難題,李川也是愛莫能助。兩人冥思苦想著解決辦法,突然,陳軍說道:“幹脆,咱們去找小同學‘切’點錢得了!”李川一聽很痛快地答應了,還說:“好,這樣來錢快!”
中午,陳軍和李川心不在焉地吃過午飯後,來到不遠處一所小學附近。因爲正值午休時間,小學生們三三兩兩地在校門外活動。不一會兒,陳軍終于發現了目標,兩個小學六年級學生小強和小寶(化名,男,均11歲)正朝他們走來。陳軍向李川使了個眼色,兩人心照不宣地攔住了兩個小同學的去路。
“嘿,上哪去?”陳軍故意找茬兒。“回學校。”小強不解地回答。“‘借’點錢給哥們花花!”陳軍很快切入正題。“我們沒錢。”小強和小寶立刻明白自己遇到麻煩了。
“沒錢?胡說!快點把錢拿出來!”陳軍將音調提高了八度,邊說邊揪住小強衣領,狠狠地給了他兩個耳光,並對其拳打腳踢(致小強輕微腦震蕩、臉部皮膚擦傷)。
望著又高又壯的陳軍,小強戰戰兢兢地從衣兜裏掏出了3元錢。李川不相信他只有這麽點錢,又把他的口袋摸了一遍,確實沒有了。陳軍又轉向小寶,怒吼道:“哥們,趕快把錢拿出來!”“我也沒有錢。”小寶說道。結果,陳軍上去就朝其臉上猛擊一拳(致小寶鼻骨骨折)。隨後,李川從他的身上翻出一部三星手機和100元錢。
陳軍將要來的錢和手機裝進自己的口袋,和李川一起逃離了作案現場。經鑒定,小強爲輕微傷,小寶爲輕傷,陳軍和李川共索得:人民幣103元和三星手機一部(經鑒定,價值人民幣2000元)。
第二天,民警找到學校,把正在上課的陳軍、李川帶到派出所。他倆如實供述了以上作案事實,最終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,被起訴至法院。
法律分析
尋釁滋事罪,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、隨意毆打、強拿硬要公私財物,破壞社會秩序,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的行爲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: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惡劣的;(三)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情節嚴重的。
“隨意毆打他人”,是指出于耍威風、取樂等不健康目的,無故、無理毆打他人;“情節惡劣”,主要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,多次無故毆打他人等情形。
“強拿硬要”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手段,強行索要市場、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;“情節嚴重”,主要是指強拿硬要財物數量較大,造成惡劣影響的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》第八條: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、以強淩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,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、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,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,情節嚴重的,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。
經法院審理認爲,被告人陳軍、李川無視國家法律,在學校周邊隨意毆打他人,致一人輕傷、一人輕微傷,情節惡劣,強拿硬要他人的財物,情節嚴重,二人的行爲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。鑒于二被告人作案時均未滿18周歲,能認罪悔罪且積極退賠,應當依法從輕處罰,判處被告人陳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、被告人李川有期徒刑一年,並將起獲的人民幣103元和三星手機一部分別發還被害人小寶和小強。(二被害人的治傷損失費經調解已解決)
教育反思
本案是典型的校園欺淩(暴力)案件,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點內容。校園欺淩是指發生在校園內外、學生上學或放學途中,同學間以大欺小、以強淩弱,采取隨意毆打及強拿硬要等行爲,具有雙方強弱關系不對等的主要特征。
按照司法解釋的精神,針對校園欺淩、校園暴力等問題,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:情節較輕的,應當依法盡量給予最大限度的教育、感化、挽救,對于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、手段殘忍、後果嚴重的,必須堅決依法予以懲處。
本案中,陳軍和李川依仗其身強體壯,結夥對比自己弱小的小學生進行隨意毆打和強拿硬要財物,不但侵犯了小學生的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,還擾亂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,危害了小學生的健康成長。
所以,針對校園欺淩(暴力)案件,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:
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。我國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第十四條規定:父母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。如果陳軍和李川的父母教育孩子學法知法,使孩子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爲對個人、家庭、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,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,也許陳軍和李川就不會在學校周邊欺淩小學生、進行尋釁滋事。
二是父母和學校要依法履行教育職責,對未成年人進行道德教育,注重對孩子健全人格的培養,教育孩子善待他人。其中很重要的內容是“不能欺負弱者”。陳軍和李川利用自己的生理優勢,讓小同學形成恐懼心理,從而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,一旦反抗則施加暴力,給被害人造成身體上和心靈上的雙重創傷,陳軍和李川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,爲此付出法律的代價,傷害了別人,也使自己成爲有犯罪前科的人。
三是中小學生要提高防範意識,提升自我保護能力,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。一方面,上學放學要結伴而行,熟記途中的報警點,盡量走有人、人多的地方,避開偏僻的路段。另一方面,一旦被比自己年長的學生突然攔住並索要財物時,如果周圍有大人應當及時向其求助,如果事件發生時,周圍沒有可以求助的人,應當盡量避免和對方發生肢體沖突,保持冷靜,盡可能多地記住對方的相貌特征,在其離開後,立即報警。
四是父母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爲的發生,注重防微杜漸。不良行爲是引發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,未成年人最終走上犯罪道路都是從不良行爲開始的。爲一點小事就動手打人、強拿硬要他人財物,一直是校園欺淩(暴力)中比較突出的違法現象,因爲這種現象比較常見,往往不會因此受到嚴厲的處罰,所以學生並不了解其行爲的危害性。可一旦發展,行爲達到“情節惡劣”或“後果嚴重”,便要被追究刑事責任。對已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,學校和家長應給予足夠的重視,避免其鑄成大錯。
欄目:法官媽媽專欄
作者:尚秀雲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刑二庭副庭長,資深法官,全國先進工作者,電影《法官媽媽》的生活原型
責編:曲懷志